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24〕203 号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根据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三、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是哪些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24]78 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办法》法律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四、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