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良清 孙永福 【要点提示】 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不仅需要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还要对合同的基础事实进行推断。如基础合同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将导致原告的诉请失去法律和事实依据。 【案 情】 原告:阚宗启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阚宗辉 1984 年,全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告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被逐渐处理,原拖拉机机房闲置。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 日,原告三次与被告签《合同书》,规定原告承租被告原拖拉机机房,租赁期限至 2024 年 10 月 2 日,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024 年7 月 21 日,被告两委会讨论会议记录为:机房经讨论处理卖掉,够(足够)四口宅基地(用地)3万元(价值);四口宅基地(四至),(阚)士忠屋后一条路 6 米宽,后 15m 宅基地,宅基地后 6m 宽路,路北一排房子,共四口屋,出售 3 万元,东西宽 30m,南北以阚士忠东墙为准,西边以阚宗凯屋东墙为准,拖拉机房后墙 5m 电话线杆往北 10.5m。2024 年 7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暂用合同》,规定被告两委会讨论“把原拖拉机机房卖掉,无论卖给谁,在不影响盖房情况下,允许阚宗启使用一年”。同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合同规定:“拖拉机房及院墙由阚宗辉处理,价值 30000 元。四至明确,如建两排房屋,中间必须通两条路宽 6m,如建一排房屋则按四至执行。允许阚宗启使用机房一年,至 2024 年 7 月22 日。”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阚宗辉要求阚宗启搬出交还房屋。阚宗启以被告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剥夺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搬出。 原告阚宗启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原告阚宗启认为,原、被告自 1995 年 10 月1 日起确立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至 2024 年 10 月 2 日止,原告一直承租被告拖拉机房。2024 年7 月 22 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时,在其租赁期间。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拖拉机机房的权利。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原告,擅自出售其合法租赁的拖拉机机房,明显剥夺其优先购买权。应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 被告阚山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