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于 2024 年 2 月 12 日修订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
本合同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进展和保障职工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的特性,确定从业主体劳动者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标准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第三条 对业内认可本合同的企业和驾驶员,本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酬劳 第四条 本合同驾驶员是特指悬挂顶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形式为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
其劳动酬劳按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猎取
第五条 车辆承包经营定额和承包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和驾驶员通过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确定
第六条 驾驶员劳动酬劳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消耗、车辆修理、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
劳动酬劳中含基本工资(全市最低工资数)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
因此,驾驶员在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带薪离岗期间的酬劳,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七条 经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行业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经营企业应实行有效措施,监管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驾驶员应根据承包经营的需要,自行调节好工作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九条 企业要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安排好驾驶员探亲假、婚丧假、病产假及工伤等假期,安排好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