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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合同登记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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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 年 1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发布,根据 2024 年 12 月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0-01-07【实施日期】 1990-03-01【文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24 号令【题 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 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第七条 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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