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 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已经 1988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8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 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