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8 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24]300 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4]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 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