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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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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以颁布和实施安全生产法为标志,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探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在监管方式上,治标多,治本少;在事故管理上,事后处理多,事前预防少;在管理思路上,重形式主义,轻实际效果;在制度建设、政策和体制设计上,应急对策多,长远考虑少,单项运作多,系统讨论不够。“机制”一词源于希腊文,起初用于机械工程上的机械、机械装置、结构及制动原理和运转规则等,后用于说明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此后,宏观经济学用“机制”说明经济机体内部各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原理。因此,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内涵,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是立足根本,并从长期考虑的安全生产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运转体系。其构成要素具备“四性”:第一个是长期性:在制度建设、立法思路、政策设计和实行的措施上,管理效应对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工作产生影响,而不是一种短期行为。第二个是系统性:这是由安全生产是个系统工程和事故链的特点所决定的。三是根本性:立足防范,从治本上讨论和考虑制度建设、立法思路、政策设计和实行的措施。四是自主性:使生产经营主体真正形成自我管理的意识,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为此,作者认为,应从九个层面思考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即健全三个体系、实现两个创新、制定一个产业政策,实施一个中长期规划、建立一个专项资金、形成一个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的基石和法律保障。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宪法”的安全生产法,存在着法律调整范围过窄、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没有法定化、安全评价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不尽全面、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有关事故调查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处罚缺乏法律规定等问题。当前,应尽快做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和细化的立法工作。一要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单行法规、条例,如建设项目“三同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特别要抓紧制定《安全生产评价法》;二要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如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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