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中法商终字第 527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漱旧村园区五街。组织机构代码:68442923-7。法定代表人:陶华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隆平路新天下工业城 01#厂房一楼 101 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2248-7。法定代表人:易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瞻,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模公司)与上诉人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章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 467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凯模公司与德章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加工关系。自 2024 年 12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凯模公司为德章公司加工产品,德章公司应付凯模公司加工费人民币354848.41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德章公司已支付 15 万元,还欠加工费 204848.41元未予支付。德章公司存放在凯模公司处的模具有:E103 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38000 元;H24 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 41800 元;H243 模具一套两件,原值 19000 元;SW9 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 46000 元。前述事实,凯模公司提供采购单 3 份、对账单 3份、送货单 33 份,德章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德章公司提供《E103 模具制作合约书》1 份、《H24 模具制作合约书》1 份、H24 模具付款凭证 5 份、H243 模具订单 1 份、付款凭证 2 份、SW9 模具订单 1 份、预付款凭证 2 份、收款委托书 2 份,证明凯模公司占有德章公司模具两套四件价值 46000 元、模具明细 1 份,凯模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意归还模具。为证明凯模公司逾期交货情况,德章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24 年 12 月 17日对账单与逾期明细表(一)1 份,订单 7 份,凯模公司的送货单 1 份;2、2024 年 2 月 26日双方对账单及逾期明细表(二)各 1 份,订单与送货单传真件 7 份;3、2024 年 3 月 26日双方对账单及逾期明细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