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告代理合同草案广告客户:中安医院(甲方)代理公司:福州千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确认:乙方担任甲方在福建境内的独家广告代理
一、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下列广告及其它的行销传播代理服务,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完成
1. 广告及广告相关的服务1) 提供营销策略与整合传播策略方面的咨询及建议
2) 提供年度广告活动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3) 各种媒体计划的分析拟定、购买与媒体执行日程的控制、监看
4) 媒体实施效率评估及媒体情报的提供
5) 日常书面作业a) 会议记录b) 竞争动态季报及年报c) 固定作业会议d) 广告效果评估分析季报与年报二、具体行销传播服务1) 各种整合行销传播行动(直销行销、促销、公关等)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2) 品牌识别系统的建立
3) 各种市场调研的咨询及支持服务
4) 小册子、标签、包装或各类平面及立体辅助销售制作物的设计
三、收费标准1. 广告及广告相关服务的收费1) 媒体费用;媒体净价(即乙方支付媒体成本价)加上净价 10%的服务费向甲方收费(亦即甲方支付总额的 5%)
该项服务费主要是支付业务及媒体人员的计划及执行的成本
2) 制作费收取内容;甲方同意乙方所提出的广告创意,决定开始执行以后,所发生的费用既称作制作费
a) 制作相关的外付费用(例如:打字费、摄影费、影片制作费、喷修费…)皆加上 10%的服务费
乙方将评估并选择最合适的制作公司或供应商,并付起监督与保证质量的责任
b)创意人员之时间成本、包括创意发想、文案撰写、美术设计、电脑设计、完稿等,一小时人民币 200 元
c) 电报,电话,交通,住宿…等杂费,制作前由乙方开列“估量单”,由甲方签署后,开始执行,待执行完毕,直接开列发票向甲方收取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