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 (2003 年 11 月 28 日 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12 月 3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 XX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1—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