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冀公户[2005]29 号)《XX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 号)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XX 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冀政[2003]4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 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 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 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