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本省所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省成立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产业化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省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 5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3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
其中欠发达地区要求是该地区主导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1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 800 万美元以上
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3000 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 3000 亩以上、畜牧业 5 万头(只)以上、水产业 2000 亩以上
其中欠发达地区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1500 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 1500 亩以上、畜牧业 3 万头(只)以上、水产业 1000 亩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