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认定要求 工作要求 新办的非营利组织从上年度起享受免税优惠资格的,需按属地原则在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免税收入范围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资料提交 1、《XX 省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粤财法〔2010〕24 号附件); 2、申请报告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9、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办法及说明材料; 10、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