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工会个案维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指导全省工会组织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在加强宏观参与、源头维护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个案维权的力度,维护职工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具体利益。 第三条工会组织履行个案维护职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协商、调解为主、会员优先、覆盖全体职工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个案维权职责,应当加强上下联系和内部协调,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维权工作格局。个案维权的具体工作由法律保障部门牵头,办公室、组织、经济、宣教、女工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个案维权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案原则,凡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和上级工会转办、交办的案件,各级地方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及基层工会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语、扯皮。 第六条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切实履行维护职责,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 为,督促基层工会敢于介入,善于维权,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基层工会在经过自身努力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可要求上一级地方或产业工会帮助履行维护职责。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在接到基层工会和职工的投诉、举报、报告,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本级工会难以介入或者经努力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可要求上一级工会帮助履行维护职责。 第八条省总工会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履行个案维护职责: 1、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全国总工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第九条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无力维护,可要求上一级工会履行维护职责。 第十条个案维权的范围: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个案维权职责: 1、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等专项协议的; 2、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身份、学历证件的; 3、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