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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VIP免费

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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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 公法[1995]24 号 XX 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们《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浙公法[1995]5 号)及《关于浙公明发[1995]132 号请示的补充情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 1 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温馨提示。截至目前,该答复尚未废止。但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可根据答复精神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予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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