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及配置消防器材的报告 5 篇范文 消防器材的配置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 6.3.1 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 100%。 6.1.4 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 6.2.1 和表 6.3.1 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30%; 3.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对面积小于 100m2 的轻危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可设置 1具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 6.2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表 6.2.1(固体) 灭火级别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灭火器类型: 水型、泡沫型 其它类型 最大保护面积(m2/a) 严重危险级 2a 3a 50 中危险级 1a 2a 75 轻危险级 1a 1a 1006.2.2 当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按表 6.2.1 的规定超过 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400m2(轻危险级)时,配置设计计算时应按 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400m2(轻危险级)进行取值。 6.3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3.1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