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对社会弱势群体能否实施有效的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面对和完成的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者,检察机关在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托自身的检察职能优势,积极创新履职思维,在检察环节主动完善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机制,使其享受 充分的法律保护,化解和谐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
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转变执法观念,消除执法思想障碍 执法思想是决定执法成效的前提条件
但是受传统执法思想影响,目前检察机关在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观念和思想上的障碍
如重打击轻保护、重数字轻效果、重结果轻过程等等,这些思想体现到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对弱势群体保护职责履行的懈怠、甚至推诿,强调客观,机械执法
所以要在检察环节做好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必须消除执法思想上的障碍,进一步确立以下三种执法观念
平等的人权保护观念
这不仅是对于被害人而言,不能因被害人身份等状况的差异而在保护力度上存在差异;同时也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的,不能只强调通过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为相对于司法强制力保护下“公”权而言,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私”权保护状态必然处于弱势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做到规范办案、文明办案,通过办案使各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平等保护
积极的执法服务观念
要坚决消除被动执法和执法利己思维的影响,摒弃衙门执法作风
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的要求,主动把执法作为一种服务社会、服务和谐的方式,通过改良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的效果
平和司法观念
即弱化刑罚报应和惩罚功能,将其看作是弥补犯罪损害的手段,从有利于社会关系恢复和被损害权益补偿的角度出发,通过协商方式,在加害人有条件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