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 1 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 XX 县区(指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高 XX 县区、北部 XX 县区、XX 县区的龙溪镇、XX 县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 30 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 XX 县区的,须符合结婚 3 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 3 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 2 年,男年满 28 周岁以上,女年满 26 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 XX 县区(指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高 XX 县区、北部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XX 市人员调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