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社区居委会的良好形象,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城管局社区系统全体专职工作人员。第三条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和社工协会秘书处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指定一名社工担任考勤员,并建立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档案,考勤员应在每月25 日上午将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出勤(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在各部门内部公示基础之上,经社区系统办公平台考勤的工作流系统上报,纸质版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上报社区科。 第四条。社区科启用社区办公平台考勤系统登记的方式,对各社区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作为社区考勤档案的有效补充。 当考勤档案与办公平台考勤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以考勤档案为最终考勤依据。 第五条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实行无假日工作制,弹性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 8:30 至 19:oo(周 六、周日至 17。00),值班由各部门负责人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适当安排相关人员倒休。 1 第六条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作息时间,严禁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考勤员说明情况,填写部门因公外出填写完登记表后方可外出,考勤员必须做好相应外出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七条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工作人员每周工作达 40 小时以上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给予加班计算。加班和倒休要有详细的记录和说明,考勤员将其作为各部门考勤档案的一部分存档。 第八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以书面形式报各级领导批准。不超过三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为三天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及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由于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立即向各级领导说明原因,理由不充分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考勤员要做好相应记录存入考勤档案中。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天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每月病假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工资照发,超过两天的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休长期病假的,经员工书面申请,城管局领导批示后,根据国家及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休假时间按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一)婚假。3 天,晚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