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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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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2007-02-0221:56:07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意见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 足。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既不在申请人所在地也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一旦提起诉讼无论是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还是法院的审判、执行都可能因这一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耗费。对申请人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又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但由于保全申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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