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XX 省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32 号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XX 省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方针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 18 号),提高既有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提升使用品质,市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设防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其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980 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 3
1980 年至 2002 年期间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实施方式
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进行综合改造工作
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经鉴定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区县政府建立档案、汇总信息
二、确定主体 (一)直管公房,房屋建筑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单位自管公房,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三)已售公有住宅,原售房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