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深 圳 市 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7— 2005)》以及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二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三种方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 - 2 - 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第六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规定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与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纳入防火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以及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负责。 第八条,单位和检测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实行“每日一巡”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由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 - 3 - 少于1年。 第十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实行“每月一测”和“每月一报”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