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 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 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 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 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15000元的 5 2 超过 15000元至 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3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 6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 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 2011年 9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 9月 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年 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9年 8月 30日第九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