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行政强制法》司考解读 ——万国陈璐琼 《行政强制法》是2011 年6 月公布,实施时间是2012 年1 月 1 日,虽然第一次列入司考范围,但是,其考点已被考察过,2011 年考察分值是3 分,根据新法必考铁律,故 2012年预计考察分值3 分左右。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万国解读】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1)行政性(2)非惩罚性(3)暂时性。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目的不同,前者是预防,是暂时的,而后者是处理,是结果。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1)行政性(2)双重性(申请法院和自主执行结合)。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是根据不同,前者是行政决,后者是裁判。行政强制执行(自主执行)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