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 6 月 15 日第579 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 号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入同意, 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的范围, 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 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