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2 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 年 5 月 27 日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 年 5 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动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舞进展农村道路运输,并实行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第 1 页 共 12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生产监管、进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进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道路运输进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布局等专项规划。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