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下)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经理 4、日本 在日本,企业相互交叉持股严重。以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证券市场上个人持股人数占全部持股人数之比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五,但是其持股股数比率仅占全部之百分之四左右,而近百分之七十六的持股比率为各种法人持股。[34]企业间交叉持股严重,不仅使小股东难于参加公司治理,而且使大股东也难于反对公司董事会。互相持股的公司常常相互授予代理投票权,给予相对方的公司法律顾问代为行使投票权。公司的债权人也持有大量的公司股份,也通常照此行使代理投票权。因此,在委托书征集活动中,公司的大股东与公司往往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形成相互间的共同利益,他们倾向于维护集团的稳定和与集团的其它成员合作。交叉持股阻止了大股东实行反对公司董事会的立场。大股东通常给予公司董事会空白委托书。原因在于:交叉持股多发生在商业伙伴之间,相互实行反对立场将使组织内的成员处于囚徒的困境,相互报复,从而损害集团的整体利益。因而,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某一大股东实行反对公司董事会的立场意味着对合作的放弃将损坏公司的声誉,受到集团其它成员的排挤。相比之下,大股东更同意通过集团总裁委员会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非正式对所持股的公司实施影响。公司集团以外的其它股东也很难通过委托书征集活动获得发行在外公司投票权的支持影响公司治理。金融机构持有将近一半的日本公众发行公司的股份,另外四分之一的股份掌握在发行公司的供货商或客户手中。公众股只占发行在外股份的四分之一。更重要的,由企业集团内其它成员持有的股票占到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的一半。因此,基于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美国式的企业争夺战,在日本较少发生。因此,在日本,委托书征集在实践中,往往是上市公司为满足召开股东大会的可能形成要件,特别是指出席与会的人数(定足数)而进行委托书征集。 一九四八年,日本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九十四条,针对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就其股东投票表决权行使的委托书为中心,制定了《关于征集上市股票股东议决权代理行使之规则》,法律规范股东议决权委托书的征集与行使,以补充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股东议决权代理行使之规定。该规则历经数次修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法律规范的重点为:委托书征集的同时,须向被征集的股东提供相关议决事项的信息;依据规则的制定精神,该委托书的内容和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