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节水技术及产品相关问题的总结 近几年,我们以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及产品,遇到问题总结如下: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中,似乎并不包含水;合同能源管理鼓舞政策中,也不应该把自来水当能源计算
目前,全国唯独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24 年 3 月1 日出台的《自来水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DB12/046
94-2024),其中的计算方法也值得商榷
水是资源,而非能耗、能源
能源或可用新的能源替代,而水是生活之源,是无可替代的
假如将水作为能耗工质,依据天津市计算方式,节水在国家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下大打折扣,鼓舞意义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二.国家要落实梯阶水价,前提是各个单位完成水量平衡与测试,而目前除了贵阳、厦门等,其他城市均未强制执行;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据是国民经济大纲,根据该大纲,基本无法准许“水量平衡与测试”经营范围登记注册
三.各省份管理自来水的行政窗口不一,有些城市甚至没有具体管理部门;各个城市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没有实际行政权力,形同虚设
四.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一般只针对节电节气公司,对节水服务公司备案存在另眼相待现象
五.国家节水认证标准形同虚设
生活用水占城市(单位)用水比例约一半左右,存在较大的节水空间
而(生活)节水产品,比如节水阀、节水龙头、花洒、冲厕阀等产品的国家节水认证标准偏低
1Mpa 时流量不超过 9 升/分钟,水压超过 0
4Mp 时流量可超过 20 升/分钟,形同虚设
六.节水认证费用偏高
节水认证标准偏低,节水认证费用却偏高,还设了有效期 3 年
虽然各地逐步开始推行节水产品准入政策,但目前节水认证相关政策规定和作法,不利于节水产品生产企业提高节水产品的认证申请的积极性
七.在采纳合同能源管理做节水的项目中,很多省市级地方就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细则政策缺失,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