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7 号 现公布,自 8 月 3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