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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VIP免费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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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1、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保管--可有偿,可无偿;实践。仓储--有偿;诺成。2、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的保管(第 375 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法律 敎育 网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根据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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