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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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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2 项之法律规定,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财产状况报告是管理人运用审计等相关技术方法,对债务人(或破产人,下同)财产实施全面调查、清理、分析、界定等基础上制作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有助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下同)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有助于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为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有利于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指导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调查、制作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财产状况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13〕2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三条管理人制作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或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下同)应当明确财产调查、清理的依据及法律适用之概况,应当全面反映债务人财产、负债、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条财产状况报告以人民法院受理日为基准日。也可以结合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基准日,但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条财产状况报告制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实用性等原则。第六条财产状况报告所涉及的财产(资产)、负债计量基础应当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以破产清算净值、清偿价值(负债)和公允价值等计量为辅助。如能 1 够在公开市场获取清算价值或清算价值信息的,则应当采用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进行计量。但应在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历史成本计量是指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变现资产所能获得的款项并扣除与之相关的处置税费的净额。 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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