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时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 2009 年 12 月 31日延长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掌握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市地税局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享受对象、减免税申请程序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8 年至 2003 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 2818 万人(国务院《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2005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等。上述政策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已执行期满,通过政策的实施,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 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将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因此,国家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再次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 4800 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