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审批北京金融工作局 交易场所审批 1
交易场所审批
01107790020038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2〕36 号)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受理并初审,市金融工作部门复审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政府审批
XX 省金融工作局金融市场处
注册地所在区(县)金融办
审批流程:企业申请→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局审核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获得市政府批准的,由市金融局代市政府出具批复文件;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局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告知(注:新设审批与变更审批流程相同)
申请材料: 1 (1)新设审批: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申请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拟设交易场所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 a
关于设立 xxx(交易场所名称)的申请; b
授权委托书; c
拟设立交易场所基本情况表; d
股东名册(机构股东: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简介、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内部有权机构决议等;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等); e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f
经营场所证明; g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背景、设立必要性、可行性、发展规划、组织架构、交易模式、财务评价分析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h
拟设立交易场所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