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吴先生
本人受北京**文化传播公司的委托,就您经营的北京**水族商店不予修理**公司所购鱼缸一事,向您函告如下: **公司向本人提供了 2006 年 5 月 11 日您出具的其购买鱼缸的收据一张、质量保证书一份以及其于 2006 年 8 月 8 日拍摄的鱼缸破损处的照片六张,本人在进行证据调查的基础上,认为: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3 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您为**公司出具了“鱼缸及泵保修一年”的保证书,此即您与**公司关于鱼缸保修的约定,在鱼缸售出仅三个月就破损的前提下,您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公司提出的修理要求,而应当积极履行修理鱼缸的义务,要求**公司向生产者提出修理要求不仅不合理,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8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您和**公司之间订立的鱼缸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您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鱼缸及泵保修一年”的期限内(鱼缸破损距买鱼缸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您应当承担修理鱼缸的义务,不论您是否继续经营北京**水族商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如果您继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