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浅谈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 小题: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竞争无序,现状混乱
制度上的严重缺陷是其根源,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不力是其重要原因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必须予以整理、规范
小序:法律服务有双重概念,一是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二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
西方多指后者,我国皆指前者
对概念的不同诠释,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模式
任何制度皆源于价值取向及规范对象的实际情况
我国法律服务需求总量较西方有限,但律师队伍更显不足
立法者见我国律师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律师队伍的壮大亦尚需时日,便采取了多种主体,多层次,又相互交错的法律服务制度
但是,同一市场,不同主体、不同要求、不同规范、不同责任,难免发生混乱无序
从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即可见一斑
本人试从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市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之现状,寻找缺陷与弊端,畅想改观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章: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 就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集体科技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 1996 年《律师法》(20XX 年修改);1982 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991 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 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 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1997 年国家经贸委〈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1996 年国家工商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