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区(县级市)审批模式 包括 XX 县区、XX 县区、南沙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过渡期间农村(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及 XX 县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受理(1 天)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
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6、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收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交申请人
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退案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14 天) 1、初审(7 天) 土地登记收件后移交经办人进行初审,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后送审核,不盖公章; 2、审核(7 天) 由科长负责审核,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盖产权地籍科公章;审核不同意发证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局长审批
(三)公告(25 天) 审核同意发证的以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审核公告;不同意发证的,不发布公告
以上公告期限一般为 15 天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向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审核(10 天)
(四)批准(10 天) 公告期满后,由分管局长批准发证,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县级市盖政府发证专用章,区送XX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政府发证专用章; 不同意发证的,分管局长批准后退案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10 天) 1、注册登记 批准登记的宗地,在登记发证系统中生成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输出形成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2、缮证 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