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审批所需提交材料的清单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 1.中外台资、中外合作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3)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外合营者的公司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资信证明文件; (6)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7)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8)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9)与有权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0)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调查表; (11)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 (12)视项目性质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3)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投资者的公司登记证明及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5)外国(地区)投资者系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公司治理机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原件; (7)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8)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9)与有权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0)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调查表; (11)视项目性质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