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通信管理办法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保证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畅通,满足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维护国家、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益,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通信网专用通信设备是指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并对电力运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具有特殊要求的通信设备,例如:电力调度交换机、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特种光缆等。第三条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不得在电力通信网内使用。第四条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进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受理、审批、组织管理、颁发进网许可证、监督管理、质量跟踪等工作。第五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六条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非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电力行业不另作进网要求。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七条申请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凡申请进网的通信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1-1-网申请书及以下材料:第1页共5页(一)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机构、隶属关系等。(二)生产概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措施。(三)产品概况。企业标准、技术资料、成本分析、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等。(四)用户清单:设备在电力系统使用的典型用户名单(新设备除外)、投运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情况、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五)经销进口通信设备的企业,除满足上述四条要求外,还需提供国家允许进口通信设备的各种有关文件。以上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使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第九条对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专用通信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一)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进网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进网受理部门或进网受理部门委托的部门对企业产品进行实地质检抽样,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二)质检机构根据技术标准及测试要求完成对抽检产品进行检测,并将质量检验报告送进网受理部门;(三)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设备质量检验结果,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品通过质量检验的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四)进网受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用户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用户走访,以进一步调查产品使用情况。(五)经过全面审核,对通过进网资格审查、质量检验和第2页共5页质保体系审查合格、用户调查(包括运行稳定性、先进性和售后服务)良好的企业及产品颁发进网许可证。(六)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第十条对未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新产品,生产企业需按以下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一)除运行情况和售后服务以外,进网受理部门按第九条的程序对生产企业进行进网审查;(二)若企业通过审查后,可获得临时进网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三)在有效期内,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产品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情况,重点考察其运行稳定性和售后服务,保留随时取消其进网许可证的资格;(四)企业取得临时进网许可证满一年以后,需提交一份包括一年内的销售业绩、用户使用情况反映等内容的报告,经审查属实且设备运行稳定性和售后服务良好,续发正式的进网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五)在取得临时进网许可证期间,经严格考察企业及其设备后,电力系统用户可使用。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进行外观、技术改动和软件版本升级,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产品改动前后的照片和改动内容说明等详细材料。对外观和技术改动较大、软件版本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