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能化系统集成(一)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集成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集成的检测和验收办法、步骤和内容
系统集成检测验收的重点应为系统的集成功能、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信息共享和综合管理能力、运行管理与系统维护的可实施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要素
(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集成工程的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进行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自检,并填写系统自检报告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方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投入试运行后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保存试运行的全部历史数据
(三)系统检测1、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完成,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经过 1 个月试运行后进行
2、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3、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1)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2)系统测试记录;(3)系统试运行记录
4、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包括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内容
5、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讯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6、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界面应汉化和图形化,数据显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7、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
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