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处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 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 临床微生物、 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