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目 录第一部分:典当法律风险控制提纲第二部分:典当热点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防范第三部分:典当合同文本第一部分:典当法律风险控制提纲本文所称典当特有制度认识风险系指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典当”、“赎当”、“续当”、“绝当”、“当票”等特有概念和制度,因典当立法未对其法律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属性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及典当立法层次较低,不能作为司法审判援引的依据,导致司法实践认识和处理不一,而使典当行遭受损失的可能。一、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认识风险(一)、认识风险提示典当法律关系中实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和抵质押法律关系,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抵质押借款作为从合同,抵质押权为从权利。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认识:1、只要借款合同关系有效,则不论抵质押合同关系是否存在或抵质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双方针对典当法律关系约定的特别权义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即所谓的信用贷款依旧被认定为典当借款。2、两者必须并存,即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存在借款合同以及有效设立的抵质押权,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权系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是被撤销,从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典当法律关系;反之,假如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抵质押权未能有效设立,虽然不能使主合同无效,但是不能成立典当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针对典当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制度或是权利不能发生效力,如约定的利息、综合费用均不能收取。(二)、认识风险产生的原因 产生这一认识风险的原因主要有四: 1、典当立法及主管部门对“典当”的定义。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典当”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意见》(商办建函[2024]55 号)直接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别企业。两者均认为抵质押法律关系与借款法律关系并存,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没有明确说明,典当法律关系中两种法律关系是否各自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无法得到统一的认识。2、受传统当铺业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当铺业,当户将动产当物交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