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土地租赁合同甲方:xx 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主任。乙方:xx,男,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住 xx 市黄桥镇胜利村青枝 4 组,身份证号:xxx为进展地方经济,促进养殖业的进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前将位于 xx 市 xx 镇 xx 村十组、十一组、十二组约 x 亩土地、x 亩河塘出租给乙方从事生猪养殖生产经营;二、乙方第一年按 xx 元/亩的价格缴纳土地租金,以后每年土地租金在上一年度土地租金基数上递增 3% ,河塘租金按 x 元/年的不变价格缴纳;三、乙方于每年 x 月 x 日前提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四、租赁期限暂定十二年,即自 2024 年 x 月 x 日起至 2024 年 x 月 x 日止;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的权利;五、在经营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地方性规章,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自行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包渔利,经营期满后的地上物由乙方自行清除,乙方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三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六、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受的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由乙方自行享有,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奖励资金;七、乙方用工必须优先安排用地区域内的村民,甲方为乙方协调与相关部门、群众的关系,提供社会治安等社会性服务;八、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合同规定区域内土地、河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九、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十、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缴纳 x 元/亩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十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并由中共 xx 市 xx 镇 xx 村总支部委员会鉴证,报 xx 市 xx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备案部门各存一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