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hetongjiufen/11058.html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1-14 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纠纷是目前社会最敏感的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及各级党委政府最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 2003 年 3 月 2 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五年时间,从哈巴河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群众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来访中,不难看出,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 2024 年以来表现得更为突出。从出现的问题上看,不仅仅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关系到农村经济的长远进展和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认识模糊以及合同内容、订立程序不法律规范。从本地实际反映的情况来看,广阔农牧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知识了解的甚少,主要不能正确地分辨农村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合同该如何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和流转;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等。因此出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既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合同内容也不够完整这种现象。 二是农牧村人口迁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冲突。农村土地承包中“生不添,死不去”的乡规村约在大部分村落中沿袭,它在一定时期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发生了冲突,产生了矛盾。表现较为突出的是部分农牧村人口移居国外(主要是移居哈萨克斯坦),而土地承包权亦在流转。部分移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连同房屋等私有财产一同出租、转让。由于缺乏及时的引导和管理,受让方盲目承包,一次性缴纳了土地或草场承包费用,而结果由于承包主体不合法,而丧失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又一时无法得到法律救助。笔者以为,这不仅给当事者造成经济负担,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侵害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应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是土地贫瘠与现实人民群众利益分配之间的矛盾。从目前我县各乡、村土地分布情况来看,总体属丘陵地带,呈现出北高波、南低洼;下潮涝、西沙大;好地少,贫地多;耕地少,荒山、荒丘、荒滩多地域特点。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是:集体经济底子薄,农田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