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24 年 04 月 08 日 关键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阅读次数: 1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的平等应该是绝对的平等,不应该分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或者外村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享有法律所给予的同等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义务和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村人而有所不同,否则就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
1963 年 3 月 20 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最早给予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并且房屋买卖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自然随之转移给买方
这说明即使在更强调阶级划分更重于保护农民利益的年代里国家也没有限制农民处分其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意向
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 8 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买卖有效
该批复明确界定有效的情况是买房人交付购房款并且占有管理出卖房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意向没有被歪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做出法律规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这一条说明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转让的,只是转让后应该到相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立法精神,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