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火作业六大禁令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别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根据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实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生产装置多数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使用、贮存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消防法》,并严加管理和控制。需要动火的工件尽量拆下搬移到企业划定的固定动火区内进行,焊好后再装回原处,尽量避开在禁火区内动火。需焊接的工件不能拆卸不得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的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办理动火证是防止违章动火的重要管理程序,从申请到批准的全过程每个环节都要有责任人,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敷行。动火要领导审批的目的是动火安全措施要领导把关,明确领导者的责任。负责动火审批的领导要明确指示审核动火需实行的安全措施,坚决制止违章动火。动火作业人员要拒绝违章指挥,要明确意识到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自己首先是受害者。即使是紧急抢修,也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后才能动火。 动火作业人和领导(审批者)对动火,必须明确如下概念。 1.化工企业在企业划定的固定动火区之外,均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动火均须办理动火证。 3.动火是指在禁火区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明确动火等级,根据企业生产工艺装置和物料危险程度以及装置在厂区内的布置情况划定固定动火、二类动火、一类动火、特别动火四等。划分动火等级的依据和如何办理相应的动火证,都要依据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审批动火证的人,必须切实了解动火对象、场所及周围的实际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申批,反对形式主义,敷衍了事。要知道不办和不认真办理动火证就开始动火,是目前化工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首要原因。 动火要批准,实际上是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届时的动火操作票或动火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避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