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十大缺憾劳动合同法十大缺憾 之前,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进行了评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亮点是主要的,但缺憾也不容忽视
笔者曾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一、二、三、四审稿的多个条款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笔者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的地方,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采纳和修正
本文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亮点的同时,再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缺憾提出质疑和修改意见,但愿今后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完善
在此,笔者再详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缺憾
这里的缺憾,是指缺陷和遗憾
笔者特别申明:引用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点评,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
缺憾一: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就业年龄(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最小年龄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最大年龄)
【梁硕南点评】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年龄,已经是《劳动法》立法的一大缺憾
而作为专门法律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法》,同样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年龄,这实在是比《劳动法》的立法缺憾还要严重的缺憾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还是较为明确的,只是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特别是对劳动者的就业年龄没有明确
笔者认为, 劳动者的就业年龄, 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最小年龄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最大年龄,应该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这更应该在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甚至可以说,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依据本身就应该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另外,作为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最大年龄,这给实践中存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