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03-27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法律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16 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24]151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根据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四条 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进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北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第八条 鼓舞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第九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县)环保局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确定后,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进展改革委;同时,由市环保局将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布。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