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原北京市路政局)【发布日期】2024-08-17【时 效 性】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 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年8月17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 局 京交路安发〔2011〕173号公布)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各相关公路施工及监理企业,各公路分局、道路质量监督站: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法律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24 年第 1 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4]478 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大修、旧桥改造及 100 万以上的中修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据实支付、法律规范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计取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结合《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施工场地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费用使用清单并针对安全费用单独报价。安全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费用超出投标控制价 1%的部分,应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用的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