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京安监政法[2024]49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落实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附件: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划分,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切实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或法律规范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第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生产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双方未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由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在本单位工作场所从事技术改造、工程建设、运输等作业,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场所情况就安全工作向被委托单位提出具体书面要求,被委托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中贯彻落实。由于委托单位未提出具体安全要求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委托单位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由于被委托单位未实行有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