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法律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 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 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 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各部门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四条 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我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讨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安排;沟通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上年度末或干部调整调动时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提请校领导审批后向审计处送达委托书
2、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在干部意向调任、转任或离任前,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否则不提请党委讨论
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政绩档案
4、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5、对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的主要